裝潢有瑕疵 不滿意可不付尾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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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住家裝潢完,若發現瑕疵,可以不付尾款?若又遇到承攬公司惡意搞失蹤,該怎麼辦?

文/吳翃毅

民法第490條第一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實務上,屋主通常分期支付工程款後,最後一筆尾款,會在客戶完成驗收後,廠商才會要求尾款。

住宅消保會(下稱:住保會)自製YouTube節目「住保大學問」,曾做過街訪,找廠商裝潢不滿意可以不給尾款嗎?多數受訪者都認為裝修有瑕疵,尾款要先壓住,或是不知道該不該給。民眾的想法,主要認為施工後缺乏預期品質,比如說牆面油漆凹凸不平、櫃體木皮黏著不牢會翹起等等,總而言之就是裝修太多瑕疵,為何要付錢買單,至少要修好才能給尾款。

民眾的想法多數是這樣,再從法律的見解來看:

一、拒絕給付尾款

承攬人做完工程,本應提供沒有瑕疵的工作成果,如果有瑕疵,當然承攬人不應該要求定作人給付報酬,所以就像多數人想的,成果有瑕疵,沒有修補完成前,是可以拒絕給付尾款。

二、不能拒絕給付尾款

工程完工和工作成果有沒有瑕疵是兩件事情,也就是工程完工,即使有瑕疵,應事先主張請求修補瑕疵、再來減少報酬,最後是解除契約,不能夠藉由瑕疵,而主張沒完工,拒絕支付尾款。

也就是說尾款這件事,若是發生糾紛,調處(編按:主管機關衡量爭議適法所為的行政裁定,屬行政處分的一種,調解不成立者,方由主管機關實施調處。)無效後,進入法院訴訟,至於能否拒絕給尾款?尾款一定得給,就看雙方的證據力(鑑定報告、相關證據)在哪,交給法官審判了。

可是呢?現實情況中又出現一種情況:有屋主向住保會申訴,裝修完工後,驗收出現瑕疵,當然有請承攬公司來修補再來給付尾款,只是讓人意外的是,承攬公司退出LINE群組,搞失蹤?還是人間蒸發?屋主說當下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聯絡不到人的情況,直到後來一定得入住了,不然房貸、房租兩頭燒,口袋真的不夠深,就只好再找了其他廠商來修復後,終於順利入住新家。

沒想到的是,1年多過了,竟收到法院發來的「支付命令」,內容是承攬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狀,債權人是裝修公司,而他是債務人,因裝修契約確認細節以及價金後,雙方無異議後始動工,但完工經確認後,至今仍未收到將近50萬元工程款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尾款變債權 沒共識法院見

意不意外,驚不驚嚇,屋主本來以為承攬公司不負責任,不出來面對,所以連尾款都不要了,沒想到一年多後,突然透過律師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所謂的尾款已經變成債權,透過調處後,雙方沒共識,相約法院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屋主更傷腦筋的是,當初錯估情況,也沒找律師諮詢,少了申請第三方鑑定,直接找人修補瑕疵,除了當時的施工照片之外,沒索取發票也沒有收據當舉證,如果接手的承攬業者不肯出面作證,官司會輸的機率超高。

裝修完工後,若有瑕疵及尾款問題,建議屋主依據民法規定,要求廠商在一定期限內修補完成,若廠商無法在期限內修補,或是修復費用太高,被拒絕修補,可要求減少工程款,或找其他業者修補,由廠商支付費用,甚至瑕疵過大,導致屋主產生其他損害或造成損鄰情形,都可以和業者請求賠償。

錯過時機 形同放棄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屋主也是就定作人,在裝修公司交付完工成果1年內,發現有瑕疵要提出修補或是請求賠償,這4年的時間就是屋主們的時效請求權,時間內不提,錯過這365天,形同放棄這權益。而承攬業者則是因承攬契約所生之報酬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規定,有兩年的時效。這也是呼應先前所提的案例,業者為何一年多後出現來討尾款。

重點,請注意:裝修已經完成,能夠使用,即使有瑕疵,若不驗收或主張修補,還是視為裝修完工,必須要支付尾款,不能以有瑕疵的理由,拒絕給付尾款。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裡需要的各種買賣都可能衍生糾紛,但這種裝修糾紛大概沒機會遇到,畢竟一生的裝修的次數真的少之又少,建議萬一發生這種事情,要有非訟的觀念,先諮詢律師,或是來電問問住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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