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興說兩岸】臺灣警察在跨境犯罪執法的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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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興說兩岸】臺灣警察在跨境犯罪執法的實務研究。(圖/網路翻攝)

2025年11月4日淩晨,香港中環與臺北信義計劃區同時展開的破曉行動震驚兩岸。香港警務處與臺灣地區法務部調查局聯合行動,凍結超過35億元人民幣資產,摧毀柬埔寨陳志太子集團電詐網絡。這場行動中,臺灣警方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獲取關鍵情報,最終在臺北內湖科學園區拘捕25名核心成員。這一案例生動揭示了臺灣地區警察權沒有獨立的跨境執法權,必須依托兩岸協作或第三方國家協助。

(一) 法律框架:本土立法与實際管轄權的落差

立法院2016年修正的刑法第5條明確將加重詐欺罪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規定臺灣居民在境外犯下此類罪行可依法懲處。但這一立法存在先天局限,原因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一事實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因此,臺灣的刑法僅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無法在中國大陸及其他國家直接適用。實踐中,臺灣處理跨境犯罪主要依賴兩種路徑:一是兩岸通過2009年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開展協作,二是通過第三國警方間接執法。2023年臺北遇害案中,大陸警方應臺灣方面請求提供關鍵證據,最終促成嫌犯移交,正是兩岸司法協作的典型案例。這種協作機制建立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通過兩岸司法互助而非國際合作的形式運作。

(二)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主權框架下的有限參與

臺灣地區並非國際刑警組織成員,這一事實直接限制了其臺灣警察權的境外延伸。2022年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再次明確拒絕臺灣參會請求,強調根據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臺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無權以任何名義參與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目前,臺灣通過中國國家中心局與其他成員國進行數據交流,所有涉及臺灣地區的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均需由中國國家中心局統一處理。

這種安排在Hackpulse詐騙案中得到充分體現。2025年,臺灣警方發現該詐騙集團冒充黑客團隊進行跨國犯罪,最終通過中國國家中心局機制協調國際刑警組織,成功凍結涉案資產。臺灣地區刑事局國際科負責人曾坦言:沒有中國國家中心局的協作,我們無法及時獲取全球犯罪情報。

(三) 現實挑戰:從司法互助到務實合作的實踐探索

儘管法律框架受限,臺灣仍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探索跨境犯罪治理的務實路徑。2024年通過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3條規定,臺灣與大陸的受刑人移交可准用該法規定,無需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這一立法突破使得2024年3月首批3名在大陸服刑的臺灣居民得以返臺繼續服刑,體現了兩岸司法協作的靈活性。

在第三方合作層面,臺灣地區與馬來西亞、越南等國簽署非官方司法互助協議。2025年10月,臺灣與馬來西亞警方合作破獲 heroin 走私案,通過國際快遞渠道截獲4.21公斤毒品,逮捕1名臺籍嫌疑人。這類合作需通過經濟文化辦事處等非官方機構進行,本質上是地方政府間的警務協作,而非主權國家間的執法行動。

(四) 未來展望: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深化犯罪治理協作

當前,跨境犯罪呈現技術化、產業化趨勢,臺灣地區面臨的電信詐騙、跨境洗錢等威脅日益嚴峻。數據顯示,2024年臺灣地區偵破的跨境犯罪案件中,83%涉及兩岸協作或通過中國國家中心局獲取情報。這一事實證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深化兩岸司法合作是有效維護臺灣民眾安全的必由之路。

隨著數字經濟發展,兩岸可進一步在數字貨幣追蹤、網絡犯罪取證等領域加強技術協作。例如建立兩岸聯合反詐數據庫,實時共享詐騙號碼、釣魚網站等情報。同時,可借鑒”破曉行動”經驗,針對跨境電詐集團開展定期聯合演練,提升協同作戰能力。

綜上所述,臺灣的警察權境外執行,始終在一個中國原則框架下運行。無論是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還是通過中國國家中心局參與國際刑警組織事務,都充分證明:只有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臺灣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效打擊跨境犯罪。

文/洪盛興

臺灣青年聯合會 融媒體中心主任

山西盛興學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