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興說兩岸】從李子柒案看兩岸合作:臺青與大陸MCN簽約前必知的權益保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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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興說兩岸】從李子柒案看兩岸合作:臺青與大陸MCN簽約前必知的權益保障指南。(圖/網路翻攝)

2024年11月,停更1200天的李子柒帶著兩條非遺主題視頻回歸,單條微博播放量5小時破億。但令人唏噓的是,這個用鏡頭讓千萬人愛上東方美學的創作者,至今未能完全拿回自己的品牌控制權,根據和解協議,李子柒”品牌仍由前MCN機構微念運營。這場持續三年的糾紛,暴露出內容創作者與機構合作時最核心的權益陷阱,尤其值得計劃與大陸MCN合作的臺灣青年警惕。

這場拉鋸戰最終以調解收場:李子柒獲得公司99%股權,但微念保留品牌運營權。四川高院在典型案例通報中指出,該案凸顯人格權保護與商業利益的平衡難題。

大陸《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形成了完整體系。第990條明確將姓名權、肖像權列為核心人格權,第1017條更突破性地將”具有社會知名度的網名”納入保護範圍。這意味著像”李子柒”這樣的藝名,即便未注冊商標,也受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網名保護的標准有三:是否具有識別性(如”李子柒”指向唯一主體)、是否持續使用(通常需滿6個月以上)、是否具有商業價值(可通過廣告合作、帶貨數據等證明)。廈門中院2024年處理的一起臺青主播糾紛就明確:主播在簽約前已運營兩年的’臺味食足’賬號,因具有穩定粉絲群體和商業合作,應認定為主播個人人格權益的延伸。

結合兩岸法律實踐,臺灣青年與大陸MCN合作前,建議做好以下准備:

一、核查機構資質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機構有無經營異常,重點涉訴記錄(輸入公司名稱+關鍵詞”合同糾紛”)。

二、明確權利歸屬清單

在合同中單獨列明:

(一) 賬號所有權(個人注冊賬號應約定乙方擁有所有權,甲方僅獲運營授權)
(二) 內容著作權(約定乙方享有原創內容著作權,甲方獲非獨家使用許可)
(三) 衍生權益(直播回放、剪輯片段的二次使用需另行授權)

三、人格權條款三不簽

(一) 不簽永久使用權條款,建議設置2-3年期限,到期可優先續約
(二) 不簽模糊範圍條款,明確肖像使用限於電商帶貨場景,排除醫療等敏感領域
(三) 不簽單方解約天價違約金條款,參考廣東高院標准: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30%

、留存關鍵證據

(一) 簽約前:保存賬號注冊憑證(手機號實名信息、注冊時間截圖)
(二) 合作中:記錄每次內容發布原始素材、收益分成明細(建議用雲端文檔實時同步)
(三) 糾紛時:第一時間公證侵權內容(大陸公證處可線上受理)

五、預設糾紛解決機制

優先選擇兩岸商事調解+仲裁模式:廈門、上海等地設有兩岸商事調解中心,可邀請臺灣地區調解員參與;仲裁條款建議約定廈門仲裁委員會,適用大陸法律,裁決可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認可執行。

創作者與機構的關系本質是創意與資本的共舞。大陸《民法典》第993條既允許人格要素商業化利用,又通過第995條明確停止侵害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為兩岸創作者提供了彈性保護框架。

兩岸青年在新媒體領域的合作,既是創意的碰撞,更是制度的磨合。唯有清晰界定權利邊界,才能讓才華真正成為兩岸青年共同創富的通行證。

文/洪盛興

臺灣青年聯合會 融媒體中心主任

山西盛興學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