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兩岸經貿合作緊密,但合資股權糾紛同步增長。2024年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臺胞權益保障案例顯示,股權糾紛占比達37%,涉及制造、食品、醫療等多行業,凸顯兩岸企業法律認知差異與操作風險,需臺灣企業家高度警惕。
2024年上海某食品公司案中,臺灣居民莊某某委托大陸親友設立公司卻未簽訂書面代持協議,合作方去世後陷入股權爭奪。法院雖查明工商登記為大陸居民,但莊某某提供的銀行流水、經營決策郵件等證據形成完整出資鏈條,最終依據《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第六條確認其股東資格。
此類糾紛占兩岸股權爭議的42%,多因臺商不熟悉大陸”實質重於形式”司法原則。建議采用”書面協議+公證備案”模式,明確股權歸屬、利潤分配及顯名化條件,並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
河北涿州某合營企業案中,大陸合作方以發行社會債券籌措出資,且未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構成雙重違約。仲裁庭最終裁決終止合同,大陸方自行承擔480萬元債券債務。
臺商應特別注意出資「三性」要求:真實性(資金來源合法)、合規性(審批備案完整)、可追溯性(支付憑證齊全)。非貨幣出資需經大陸認可機構評估,評估報告至少保留10年。
臺企好又多百貨股權代持糾紛涉及45家關聯企業,因代持人拒絕配合股權轉讓,臺商不得不啟動跨境訴訟。法院雖判決代持人配合變更登記,但因部分企業涉及第三地注冊,執行耗時三年。
建議臺商在合同中約定”仲裁+執行”條款,選擇有臺胞仲裁員的機構(如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可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向臺灣地區法院申請認可執行。
2024年新修訂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新增”投訴協調”專章,設立12381臺商服務熱線,提供投資糾紛一站式協調服務,平均響應時間不超過48小時。建議臺商建立”法律風險季度審查”機制,由兩岸律師聯合審查合同履行情況,將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是兩岸企業穩健發展的重要保障。
文/洪盛興
臺灣青年聯合會 融媒體中心主任
山西盛興學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