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勞務用工的縮影——浙江省牛永盡社保案,讓中小企業心寒

大陸 1.1k Views
建築行業勞務用工的縮影——浙江省牛永盡社保案,讓中小企業心寒。(圖/網路翻攝)

記者朱麒鼎 黃金哥/浙江省報導

社保新規,曾引發勞動者與中小企業廣泛恐慌……
人民日報特意澄清——“全民強制社保”是誤讀,“司法解釋和社保政策主要針對的是正規勞動關系的員工”。
然而,浙江省建築行業近期發生的“牛永盡社保”案,不僅揭示出企業工關系的複雜、讓當事企業走上注銷之途,更讓許多中小企業聞之心寒……

杭州轉塘工地,牛永盡受傷住院

牛永盡,河南濮陽人,長期在各地建築工地幹活。
2021年8月30日,杭州轉塘項目工地,牛永盡拆模板時砸到左腳,被送入浙江骨傷醫院住院29天 ,植入骨釘;一年後住院18天,取出骨釘……
據出院透視及複診記錄,牛永盡已“恢複良好”、“治愈”。

住院期間,工地財務徐金偉兩次看望,預付六萬多醫療費用;再支付勞務費(扣除預支生活費)余款38055元,牛永盡簽字領取。
正常情況下,牛永盡出院休息後,要麽回轉塘工地、要麽去別的工地繼續幹……
但他持續索賠四五年,讓宏淳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在內的衆多中小企業都瑟瑟發抖,面臨生死考驗。

工傷認定,牛永盡獲得超長“停工留薪期”

牛永盡入院第三天,就向西湖區人社局申請“工傷”鑒定,得到認定。
首次出院,浙江省骨傷醫院出具“休息三個月”的醫療建議;治愈出院,再獲“休息一個月”的醫療建議……
國家規定,醫療機構建議時間爲“停工留薪期”,牛永盡可得到四個月的賠付。

但牛永盡不滿意,找主治醫師要求更多“建議休息時間”……
主治醫師不同意:“牛永盡住院期間就能下床走路,回家後還經常出門遛狗、發在朋友圈……我們根據他的恢複情況,只能按規定開醫療建議!”

牛永盡回河南老家後,卻從濮陽中醫院連續開具了9份“醫療建議”——
盡管每次體檢都寫明“切口愈合良好”,但每次還是建議“休息三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工傷醫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超過12個月”……
不知濮陽中醫院爲何對工傷“治愈”的牛永盡開出如此多“休息”建議書?!

杭州市勞鑒委據此給牛永盡確認“停工留薪期”334天,將牛永盡工傷鑒定爲“八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工傷分10級,1爲最重、10爲最輕微)。

“23個月啊!這是很輕微的工傷,居然破例得到這麽長的賠付期限!”
業內人士都震驚了:“受傷治好了,一樣能勞動、也不影響生活,怎麽就成爲傷殘了呢?!”
某工友爆料說:
“那天我打電話給牛永盡,閑談中他說自己在上工幹活……早就不影響他任何事情了!”
企業希望重新做“傷殘”鑒定,但牛永盡不配合做不了。

西湖區仲裁委:勞動關系不成立

2023年,牛永盡向西湖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宏淳公司賠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53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052元,河南濮陽中醫院醫療費402.6元;,
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52052元;
4,按530元/天標准,23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367881.55元;,
5,牛永盡從杭州叫貨拉拉把家具拉回河南老家的交通費用2778元;
6,“因宏淳公司未交社保”,賠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9342.5元;
7,補繳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份的社保。

西湖區仲裁委調研後仲裁如下:
第1/2/5項,宏淳公司已爲全體勞務人員購買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項,仲裁委支持,要求宏淳賠付52052元;
第4項,仲裁委認爲“申請人主張工資不符合木工市場標准”,但也沒采納宏淳提交的牛永盡簽字的工資表,而是根據《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按300元/天,扣除已付五千,仲裁宏淳賠付145075元;
第6/7項,仲裁委調查發現,“申請人由陳定輝介紹進入工地幹活,陳定輝是木工帶班組長、徐金偉是老板,申請人的工資由陳定輝和徐金偉以現金形式發放,平時由陳定輝和徐金偉管理……本委認爲,申請人的具體工作並非由被申請人指派,報酬也非與被申請人約定,兩者勞動關系並不成立”,駁回牛永盡補繳社保要求!

法院:認定勞務費又認定勞動關系,判決邏輯矛盾!

2024年,牛永盡起訴到西湖區法院,法院調查發現:
“2021年10月22日,牛永盡與陳定輝、吳曉輝就點工工資結算,結算單顯示:2021年3月至8月中南建設點工1752小時、諸暨中天點工153小時,合計1905小時,按每小時31元的標准計算共計59055元,扣除已支付的生活費21000元後,還需支付余款38055元。牛永盡在該結算單上簽名。”
但西湖區法院並沒按調查結果改判,不僅維持對牛永盡有利的“300元/天”的“合同工資標准”,還突然宣布:
“原告入職時,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認定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只是因爲“補繳社保,不屬于受案範圍,不予處理”,故駁回!
這個判決,讓牛永盡和宏淳公司都震驚了!

牛永盡認爲:“你既然認定勞動關系,憑什麽不給我社保和賠償金”,上訴到杭州中院……
宏淳認爲:“西湖區法院查清了勞務費,卻又把純粹勞務關系說成勞動關系,把社保推給人社局……”
雙方都認爲判決邏輯矛盾,但杭州中院維持原判!
牛永盡繼續申訴,浙江高院立案再審。

富陽人社局:詳細調查駁回牛永盡要求

牛永盡根據法院裁定,要求富陽區人社局“履職”、責令宏淳補繳社保。
富陽區人社局做了詳細調查,但牛永盡卻拒絕面談,在調查員余烽電話詢問中,牛永盡否認幹活介紹人、否認自己多次簽字確認的“31元/小時工價”……但還是掩蓋不了受“徐金偉”管理、由“陳定輝”派活、轉塘項目期間還去諸暨工地勞務等事實!
2025年4月,富陽人社局發出《勞動保障案件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書》:
“牛永盡的工作內容不由宏淳公司指派、不受宏淳公司管理,實際工資也不與宏淳公司約定、不由宏淳公司發放,依據勞社部【2005】12號文相關規定,牛永盡與宏淳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法院誤判勞動關系的《浙江省建築領域簡易勞動合同》,富陽人社局特意說明:
“《浙江省建築領域簡易勞動合同》是浙江省建築領域備案的行政管理要求……浙江省內開工的工程項目要求強制性簽訂……建築企業與工人存在工傷關系是特殊的認定,不能因爲能申報工傷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富陽區人社局認定牛永盡與宏淳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牛永盡要求。

富陽區政府:牛永盡與宏淳公司都申請行政複議

牛永盡再向富陽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富陽政府根據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告知書》,責令人社局對宏淳履責;
宏淳收到富陽人社局勞監大隊“爲牛永盡補繳社保”的指令書,懵了:
“西湖法院錯判,現在高院再審還沒最終結果……我們公司給的和工傷基金賠的,牛永盡已拿35萬元左右,加上我們預付的醫療費66198元,已達40多萬……從根本上說,建築項目就是純粹勞務關系,有活聚、無活散,我們對牛永盡既沒有管理權,也不負責支付勞務費……除了工傷基金和勞務費,其它都不應該給他的!我們本想息事甯人,他卻不依不饒、要錢沒有盡頭,真是牛人——永無盡頭啊!”
宏淳也向富陽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要求撤銷勞動監察大隊指令書:

記者調研:衆多知情人證實勞務關系

爲徹查此案,記者約談了項目工地知情人:
徐張榮,衆多建築項目施工分包負責人;
徐金偉,徐張榮項目施工的管理與財務;
吳曉輝、陳定輝,徐張榮項目工地的大小班長、牛永盡工友。
他們向記者介紹:
“牛永盡是七八年前到我們項目幹過,後來他自己走了,去別的地方幹活……過了幾年,又找到我們,先到諸暨婦幼院工地,又來到轉塘項目幹活,那時是2021年1月,幹了幾天要回家過年,我們結清勞務費用,他簽字拿錢回去了……3月他又回來幹,7月他又去諸暨項目幹活,8月又回來幹,然後腳傷住院……”
也就是說,牛永盡在工地幹活很自由?
“那是肯定的,幹活就賺錢、不幹就沒錢,勞務人員都是日結或點工,他們想賺錢就來,心情不好也能直接不來……牛永盡就是點工,過年前是30元/小時,過年後是31元/小時……”
財務出示牛永盡每月簽字領取預支生活費的表格及三次簽字確認已結清所有勞務費的憑證。
上面顯示:
牛永盡的工價是30-31元/小時;牛永盡同崗工友的工價也是30元/小時左右。

從業三十多年、從小工幹到施工負責人乃至浙江省木工專委會會長的徐張榮更坦言:
“每個項目勞務人員,幾十幾百上千,幹幾天可能就回家不來了、或去別的項目了……我們只能按幹活進度給錢,隨時幹、隨時結,沒法長久規劃,這是全國建築行業現狀!”
基于這種“用工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建築行業只能采取勞務制度,勞工與項目企業實質上是松散的“業務合作關系”,而非一般意義上的雇傭勞動關系!

浙江高院早已明文界定;長春中院已有類似判例

浙江高院2014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明確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員請求確認與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

牛永盡老板徐張榮與徐金偉承認,施工團隊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所以讓宏淳按浙江省的強制性規定,與他們招用的牛永盡等勞務人員簽約……
按照這份明文規定,高院應很容易做決斷吧!

長春中院2024年《趙某與XX建築公司及XX公司勞動爭議判決書》也有判例:
“趙某主張與XX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經查,趙某由張某介紹至工地工作,工資日結……XX建築公司與張某系分包關系……不認定趙某與XX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駁回趙某請求。

宏淳公司:我們不得不注銷!

宏淳呼籲高院重新審查此案、錯判後果嚴重:
“我們公司用過的建築勞務人員成千上萬……如果高院將錯就錯,那這麽多年要補繳的社保費要幾十億,哪裏補得起,只能注銷公司了!”
真要這麽多嗎?!

宏淳向高院提交的《社保補繳預估說明函》表明:
宏淳成立9年來,已爲80多個項目提供勞務服務,“以轉塘項目爲例,根據勞酬數據,該項目52個月、勞務人員累計2509名(月均補繳255人次),按省均資8310元基准補繳(每人每月補繳3083元),轉塘需補繳4088萬元;全部80項目補繳32.7億元!”

有人疑惑:“社保補繳沒有期限嗎?個人部分也由企業補繳嗎?”
現實是——
1,社保屬于行政強制,不存在補繳期限;
2,國家規定企業代扣代繳,但建築企業代繳後、如何追討已離職的成千上萬名流動勞務人員的應繳社保款?!
最終,只是企業直接被扣款承擔所有!

宏淳哀歎:“補繳32.7億元,遠超企業承受極限,直接導致公司破産清算!”
不只是宏淳,當前經濟環境下,建築、餐飲等衆多中小企業可能都面臨這樣的生死困局!
“這樣下去,中小企業只能裁員、降薪……”

所以,宏淳一邊拼命抗爭,爲自己和同行們爭取一線生機;另一邊也做了最壞准備,被迫啓動注銷程序……

浙江省建築行業協會:錯誤認定引發嚴重問題

浙江省建築行業協會對此案高度關注,某負責人調研後表示:
“建築行業勞務人員流動性大、管理難度高……各施工班組自行招募管理,勞務人員對工作有相當大的自主性,往來頻繁。因此,許多項目班組與勞務人員都是日結、點工(小時計費)與包工的形式,不是普通意義上的雇傭勞動關系,而是勞務定量定價的合作關系……宏淳與牛永盡的勞務關系,其實就是整個建築行業勞務用工的縮影……若將現實勞務關系錯誤認定爲勞動關系,將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所有建築企業將不得不承擔巨額的社保費用、公積金、經濟補償金及高額滯納金!對利潤微薄、資金緊張的中小企業是雪上加霜,會成爲壓垮企業的最後一根稻草,還波及上下遊産業鏈,造成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

浙江建設工程爭議評審調解中心:

依據中央、國務院《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暨浙江省高院、省住建廳聯合文件,今年3月剛成立的浙江建設工程爭議評審調解中心也高度關注此案,作爲首例勞務糾紛案受理,意義重大!
10月23日,評審中心組織專家們對此案深入調研、司法論證。
論證會由浙江省律協勞保委員會主任黃新發、副主任苗靜及中天集團法控經理樓國烽等專家組成。
黃新發也是全國及浙江省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律協勞委會委員、最高檢專家、浙江省人大咨詢專家、杭州亞運會特聘專家、浙江省法學會勞動法副會長、杭州市政府法律顧問、杭州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在勞動與社保領域具有深厚法律專業造詣和豐富實踐經驗,爲該領域法治建設和爭議解決做出重要貢獻。
他對西湖區法院的判決深表不解:
“爲何西湖法院對西湖仲裁委的仲裁視而不見、對勞務關系的事實不深入調研,一味只看表面的所謂‘勞務合同’?!”
專家們討論後一致認爲:
“牛永盡系徐張榮招用的木工。徐張榮實際承包轉塘工地的木工作業,爲符合建設工程項目工傷參保的要求,通過宏淳公司爲其辦理工傷參保和工傷費繳納。牛永盡與宏淳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爲避免再次錯判,專家們簽字出具評審意見,提交省高院參考:
“我們深切期盼司法成爲維護公平正義的堅強後盾,考慮建築行業用工的特殊性和流動性,對建築勞務關系嚴格調查、遵循事實與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

采訪後記:共同維護公平正義

宏淳給浙江高院提交的材料中,泣血訴求:
“我們深切期望貴院能基于宏觀經濟背景、運用司法智慧綜合考量……企業的生存能力與員工的就業穩定實爲命運共同體,一旦解體,不僅關乎個案,更關乎司法裁判對社會經濟現實的深遠影響!”

但高院聯系法官拒絕了采訪,還質問:“記者不是維護弱勢群體權益嗎?!”
黃金哥指著高院牆上“公平正義”標語說:
“我們是爲了維護公平正義!作爲資深維權記者,我幫助過無數弱勢人群,包括爲被欠薪民工成功討薪、爲車禍昏迷民工帶頭呼救捐款……但現在情況不是這樣!建築行業流動性大,許多勞務人員和企業是相對寬松的勞務合作關系,取名勞動合同的官方強制文件,實質是勞務合同……法院判決關乎公平正義、關乎中小企業生死、關乎許多人飯碗還有沒有,應深入調研、獨立判決!拒絕采訪不是好事,希望高院帶頭接受監督,共同推動社會進步!”
但聯系法官表示——
再審只是“聽證會”、“不開庭審理”,而且“一般只做形式審查、不做實質調查”……

記者不由擔心:
如果這樣,對類似宏淳的浙江企業來說,對全國千千萬萬中小企業來說,會不會是滅頂之災?!
如果許多中小企業活不下去,大量注銷破産或裁員,千萬個家庭的就業與生活怎麽辦?!
我們期待浙江省高院深入調研事實,不僅維護勞動者的勞務權益,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