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停更1200天的李子柒帶著兩條非遺主題視頻回歸,單條微博播放量5小時破億。但令人唏噓的是,這個用鏡頭讓千萬人愛上東方美學的創作者,至今未能完全拿回自己的品牌控制權,根據和解協議,李子柒”品牌仍由前MCN機構微念運營。這場持續三年的糾紛,暴露出內容創作者與機構合作時最核心的權益陷阱,尤其值得計劃與大陸MCN合作的臺灣青年警惕。
這場拉鋸戰最終以調解收場:李子柒獲得公司99%股權,但微念保留品牌運營權。四川高院在典型案例通報中指出,該案凸顯人格權保護與商業利益的平衡難題。
大陸《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形成了完整體系。第990條明確將姓名權、肖像權列為核心人格權,第1017條更突破性地將”具有社會知名度的網名”納入保護範圍。這意味著像”李子柒”這樣的藝名,即便未注冊商標,也受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網名保護的標准有三:是否具有識別性(如”李子柒”指向唯一主體)、是否持續使用(通常需滿6個月以上)、是否具有商業價值(可通過廣告合作、帶貨數據等證明)。廈門中院2024年處理的一起臺青主播糾紛就明確:主播在簽約前已運營兩年的’臺味食足’賬號,因具有穩定粉絲群體和商業合作,應認定為主播個人人格權益的延伸。
結合兩岸法律實踐,臺灣青年與大陸MCN合作前,建議做好以下准備:
一、核查機構資質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機構有無經營異常,重點涉訴記錄(輸入公司名稱+關鍵詞”合同糾紛”)。
二、明確權利歸屬清單
在合同中單獨列明:
三、人格權條款三不簽
四、留存關鍵證據
五、預設糾紛解決機制
優先選擇兩岸商事調解+仲裁模式:廈門、上海等地設有兩岸商事調解中心,可邀請臺灣地區調解員參與;仲裁條款建議約定廈門仲裁委員會,適用大陸法律,裁決可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認可執行。
創作者與機構的關系本質是創意與資本的共舞。大陸《民法典》第993條既允許人格要素商業化利用,又通過第995條明確停止侵害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為兩岸創作者提供了彈性保護框架。
兩岸青年在新媒體領域的合作,既是創意的碰撞,更是制度的磨合。唯有清晰界定權利邊界,才能讓才華真正成為兩岸青年共同創富的通行證。
文/洪盛興
臺灣青年聯合會 融媒體中心主任
山西盛興學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