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奕淳
民眾在外租屋,遭受房東超收電價賺取價差,此類案件並非空穴來風。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日前表示,將會在近2周內召開會議,1個月內應可解決。
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房東可以「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收取電費,有立委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此規定變相等於認同房客每一度電多繳3元,相較於先前台電成立的「租屋電價透明專區」,以及國營事業補貼等用以嘉惠房客的政策,此舉顯得不合理。
立委洪申翰以隔套收租的包租公為例,倘若一個月2,000度用電總量,電費總計約8,000元,平均1度電約4元,部分房東會在夏季以最高額7.69元、非夏季6.03元來計費,若以夏季計算,每度電多收3.69元,房東可多賺取7,380多元的價差,房客因此受害。
林右昌回應,上週已親自召開會議討論該議題,目前擬將租屋公共設施應有分算或獨立電表等相關規定,納入定型化契約當中,否則該設施電費由房東負擔。林右昌也說,未來將再次開會,1個月內定案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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